温州商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 来源: 时间:2017-01-18 11:42:28 浏览:
温州商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加强对教学改革的宏观指导与管理,集思广益,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和民主化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与人才培养,特设立温州商学院教学委员会。
第二条 温州商学院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依照《温州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七条规定所设的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教学工作的咨询与审议。
二、职责范围
第三条 负责审议学校专业发展规划、教学发展规划、教学工作计划、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条 负责审议涉及全校性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负责审议专业设置与专业建设、专业评估、实验区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成果奖、教学团队等平台类项目建设相关事项。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作为专家库成员参与各级各类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以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评审、检查与推荐。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作为专家库成员参与教师教学工作评估及教学名师等各类教学奖项的评审、推荐。
第八条 接受学术委员会委托,审议与处理其他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组织形式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一般由以下人员组成:(1)分管教学、学生、科研等工作的校领导;(2)相关部门的负责人;(3)专家代表。
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分为职务产生和推举产生两种。上列(1)(2)类委员由职务产生。上列(3)类委员一般从学院推选的人选中产生,一般为无院级行政职务人员。委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教学经验、热心于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教师任职资格。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政府、企事业、院校等单位的相关人员作为校外专家担任特邀委员。教学委员会委员的组成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 委员会由21-29名(单数)委员组成,特邀委员不计入委员会总人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单位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增补为委员参加教学委员会的活动。
四、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工作会议,通过研究、讨论与表决等方式履行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长由教务处分管处长担任,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实行保密制度,对于委员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容。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是讨论决定与委员会委员本人或亲属有关事宜的,该委员应自觉回避。
五、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